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井琪
- 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沐辰精密企業社即徐淑美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4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沐辰精密企業社即徐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43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3203元,共計新臺幣2963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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