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傑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敘明對債務人張傑盛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確認本件之債務類型為何,並更正請求聲明之記載。(依汽車 貸款借據所示張傑盛為一般保證人)。 ㈡提出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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