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務人
- 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傑盛
人
一、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違約金,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連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傑盛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