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37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債務人
-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誠哲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⑵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玖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⑶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⑷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⑸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⑹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⑻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起,⑼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⑶⑷⑸⑹⑺⑻⑼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⑷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⑹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⑺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⑻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起,⑼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