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翔玢
- 原告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泰良、聲請對於債務人孫夢琦、朱秀玉、蔡偉祈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4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商酒販股份有限公司即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代 理 人 葉泰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孫夢琦、朱秀玉、蔡偉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朱秀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朱秀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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