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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債 權 人
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鈺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中商字字第114001422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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