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 債權人
- 朱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清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朱慶鴻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銷貨單抬頭為仕峻實業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蔡清銀」抑或「蔡清銀即毅宏工業社」?(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乙方為毅宏工業社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