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朱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債 權 人 朱慶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清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朱慶鴻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銷貨單抬頭為仕峻實業有限公司不符)。㈡確認債務人為「蔡清銀」抑或「蔡清銀即毅宏工業社」?( 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乙方為毅宏工業社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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