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債 權 人
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
燕、鄭國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委託債權人辦理「安全針筒」專利事務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對債務人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之請求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