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
- 債 權 人
- 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浤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
- 燕、鄭國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委託債權人辦理「安全針筒」專利事務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對債務人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之請求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