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致浤
- 原告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 債 權 人 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委託債權人辦理「安全針筒」專利事務之釋明資料( 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對債務人鄭博仁、王淑燕、鄭國隆之請求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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