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34號
- 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債務人
- 五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雲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本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已依法完成公司合併,本公司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之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
(二)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市話服務使用,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5日繳款17,124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相對人迄今積欠114年4月至114年8月之各期帳單合計電信費用41,959元,有係爭電信服務帳單為證。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釋明文件:一、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230245170號函影本乙份。 二、客戶資料系統畫面。 三、電信服務帳單。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