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1號
- 債權人
- 台灣自來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芳境即不熟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不熟人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147,932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