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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 原告
    田惠萱聲請對債務人木子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3號 債 權 人 田惠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木子升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木子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故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木子升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債務人承攬裝修工程之釋 明資料(如:承攬裝修工程契約書影本)。」,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8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現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 定,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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