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福元
- 當事人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韋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債 權 人 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韋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影本所示加盟店為譽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名稱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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