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福元
- 當事人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林韋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債 權 人 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韋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影本所示加盟店為譽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名稱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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