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23號
- 債權人
- 家設計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盈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曾英「荃」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