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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債權人
鋐鐿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耘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鋐鐿欣業有限公司即王啟尚」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王啟尚應為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為「耘立企業有限公司即廖江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廖江常應為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租賃租金尚積欠新臺幣8,820元之計算方式(原租金、續租租金、已付款租金各為多少?)。

㈣提出債務人耘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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