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王啟尚
- 原告鋐鐿欣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耘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為「鋐鐿欣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24號 債 權 人 鋐鐿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耘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鋐鐿欣業有限公司即王啟尚」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王啟尚應為法定代理 人。) ㈡確認債務人為「耘立企業有限公司即廖江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廖江常應為法定代理 人。)。 ㈢提出租賃租金尚積欠新臺幣8,820元之計算方式(原租金、續租租金、已付款租金各為多少?)。 ㈣提出債務人耘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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