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38號
- 債權人
- 洪金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志成、張誠澤、順鑫家禽有限公司、
彭思榆、陳明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簡志成之姓名是否有誤(成或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張誠澤二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