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洪金山、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志成、張誠澤、順鑫家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38號 債 權 人 洪金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志成、張誠澤、順鑫家禽有限公司、彭思榆、陳明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簡志成之姓名是否有誤(成或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張誠澤二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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