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5號
- 債權人
-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佑
- 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偉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偉家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傅偉家已將戶籍遷入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