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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債權人
關玉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孟宗即振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4月6日」之釋明資料,並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4月6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李孟宗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補正Line對話紀錄對象為李孟宗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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