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33號
- 債權人
- 關玉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孟宗即振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4月6日」之釋明資料,並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4月6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李孟宗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補正Line對話紀錄對象為李孟宗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