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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
    林思敏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3號 債 權 人 林思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提出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所載債務人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林孟璇」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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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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