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75號
- 債權人
-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凱富即益禾田農產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張棟清即益禾田農產行」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補其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