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孟璇、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 債 權 人 林孟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 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刑事判決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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