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
- 債權人
- 林孟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得對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請求之釋明文件(所提判決影本無從釋明債權人受有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得對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請求之釋明文件(所提判決影本無從釋明債權人受有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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