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謝衣庭
- 原告廣力化學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廣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衣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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