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陳浚銘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通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亦難認債權人已合法催告債務人及已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則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