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原告李玲玲、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林義雄」以及聲請狀債務人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5號 債 權 人 李玲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林義雄」以及聲請狀債務人為「林義雄」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國鉅生 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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