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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債權人
勵麗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

妙、吳嬰姚、蔡寶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50萬元之計算式。

㈣請確認「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且陳報承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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