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3號
- 債權人
- 勵麗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
妙、吳嬰姚、蔡寶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50萬元之計算式。
㈣請確認「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且陳報承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