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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債權人
勵麗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妙

、吳嬰姚、蔡寶貴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㈢請陳報請求金額50萬元之計算式。㈣請確認「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且陳報承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之民事補正狀所提資料並無債務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李永坤、廖銀妙、吳嬰姚、蔡寶貴簽章之相關釋明文件,不足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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