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5號
- 債權人
- 孫甬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怡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孫甬華」或「孫冉華」?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簽章之聲請狀。㈡確認債務人為「林怡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林怡君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