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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14號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千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葉政智
債務人
王怡婷

葉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葉謝苑淑已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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