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
- 債權人
- 湖濱新綻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芯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0號、62號、66號、68號、70號、76號、78號)。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