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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債權人
益鈞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莉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文德即瑞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9月10日?。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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