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 債權人
-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驪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舒適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就聲請事項後段「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受領合作標的物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4,8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金額為特定已發生之金額。(茲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