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 債權人
-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驪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兩造終止契約之條款為何?如係依第7條第2項規定終止,請提出相對人書面同意終止之釋明文件。如係依其他條款終止,請釋明之。
㈡如有提出前款補正事項,並應就聲請事項後段「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受領合作標的物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4,8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金額為特定已發生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