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債權人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驪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兩造終止契約之條款為何?如係依第7條第2項規定終止,請提出相對人書面同意終止之釋明文件。如係依其他條款終止,請釋明之。

㈡如有提出前款補正事項,並應就聲請事項後段「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受領合作標的物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4,8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金額為特定已發生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