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4號
- 債 權 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祥文
- 債 務 人
- 林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