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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7號

債權人
萬代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民
債務人
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20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㈡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8張支票影本。㈢確認附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㈣提出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請按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票據之票款分列請求金額。㈥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債務人,屬不同債權)。」,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遞狀補正其中6張退票理由單及債務人解散前最近一次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惟對於其餘票款之請求未能補正支票退票證明顯釋明不足,且別無其他債權已屆期未清償之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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