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7號
- 債權人
- 萬代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鑌懋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20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㈡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8張支票影本。
㈢確認附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㈣提出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請按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開立票據之票款分列請求金額。㈥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債務人,屬不同債權)。」,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遞狀補正債務人解散前最近一次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當時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惟未能列明其現實合法法定代理人,且對於票款請求未能補正支票退票證明釋明顯有不足,且別無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