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20號
- 債權人
- 廖峻汯即岦崗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世昌即金信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相對人林世昌即金信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