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家茹、毛致為即金誠工程行、張瑋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務 人 毛致為即金誠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瑋璇 一、㈠債務人毛致為即金誠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毛致為即金誠工程行、張瑋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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