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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 原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振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5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振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維修車號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釋明資料。( 如: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洪振平(住○○市○○區○○路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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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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