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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債權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振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維修車號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釋明資料。(如: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洪振平(住○○市○○區○○路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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