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原告陳炫安、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購買白炭黑材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9號 債 權 人 陳炫安 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購買白炭黑材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㈡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安德森貿易有限公司業於109 年2月2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070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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