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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債權人
TOP.1環球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莉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沛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其累積欠繳管理費合計新臺幣67,816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雖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然參諸回執聯收件人處,係債權人收受。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所補正之郵件收件回執投遞記要仍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而未提出由債務人簽收紀錄,是債權人自未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核與經催告仍不給付之情形不符。是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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