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2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債務人
- 林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旺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8年4月1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3786元消費款、新臺幣431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863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48962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8192號利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3786元 林旺 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 43786元 林旺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