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8號
- 債權人
- 欣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公司印文)
㈢確認債務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未列中港分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