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48號
- 債權人
- 子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防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子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陳報「債務人台灣防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