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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家祥、之最新戶

  • 原告
    子竑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防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台灣防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48號 債 權 人 子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防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子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陳報「債務人台灣防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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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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