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58號
- 債權人
- 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東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24樓之3、24樓之5、24樓之6、24樓之7、24樓之9、24樓之1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