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 債權人
- 謝銘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張木榕為債務人僅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補正9紙支票之背面影本。
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支票號碼RD0000000支票發票人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