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5號
- 債權人
-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吳宛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畢卡索白宮住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債權人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含稅價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之依據為何?並具體指出係依據契約何項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