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6號
- 債 權 人
-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家瓏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品餘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本院)。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