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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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何欣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虞心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4,76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14,764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屬重複聲請之金額,此金額應列在請求標的第二項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