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5號
- 債權人
- 葉偉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為「葉偉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估價單統一發票專用章「亞金水電工程行」不符)
㈡請提出三件承攬水電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為「葉偉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估價單統一發票專用章「亞金水電工程行」不符)
㈡請提出三件承攬水電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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